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三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與解除、合同爭議處理等行為,防范經營風險,降低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企業。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以公司或下屬企業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各類合同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談判紀要、招投標文件、履約保函、備忘錄等具有合同性質的其他文件(文書)。合同分為標準合同 (或稱為格式合同)和非標準合同。
標準合同是指:指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和公司內部決策機構審定可重復使用的合同。
非標準合同是指:指在經營管理活動中,針對特定或單一事項,擬定且一般情況下不可重復使用的合同。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歸口、各承辦部門協同相結合的原則。風控法務部是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公司合同法律審查、流轉、備案登記管理等事務。合同承辦部門依其職責負責合同相關事務。
風控法務部負責對合同管理規范性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缺失應及時聯系承辦人及承辦部門補齊相關資料。
第五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與解除、授權委托、歸檔、備案等與合同相關的事務進行規范化管理。
第六條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批制度、重大合同報批核準及備案制度。
第七條 承辦人制度,指合同承辦部門應指定合同承辦人對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履行情況全過程負責的制度。
承辦人由承辦部門根據合同項目指定。
第八條 審批制度,指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履行的簽字、批準程序的制度。合同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不得加蓋公章。
第九條 重大合同報批核準和備案制度,指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對特定重大合同應向樂山國投集團報批核準并備案管理的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必要時由合同承辦部門分管領導會同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協辦部門,對重大合同事項進行充分論證后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再行上報樂山國投集團報批核準并備案。
第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職責:
(一)組織合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談判;
(二)指定合同承辦人;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審查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履約能力;
(五)負責合同文本審查會簽以及報批程序;
(六)監督、組織合同履行,并及時協商處理合同糾紛;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履行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在其經營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一)股權投資、質押、置換、托管、處置等事項;
(二)資產(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等)轉讓、使用、出售、收購、租賃、抵押;
(三)向外部企業、機構貸款;
(四)工程建設;
(五)金融服務、勞務派遣;
(六)聘請中介機構進行相關業務事項;
(七)物業管理及后勤服務;
(八)批量、大宗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采購;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 合同的訂立應當執行以下程序:
(一)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審查;
(二)合同談判;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審查、報批;
(五)合同簽署和用印。
第十四條 承辦人應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核查:
(一)合同主體應具有經當年度年審有效的主體資格文件和其他權利文件,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三)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五)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 承辦人負責合同的起草、修訂。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任明確、文字嚴謹、數字準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條款:
(一)合同雙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標的;
(三)價款、支付方式;
(四)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
(五)合同雙方權利、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七)變更、解除條件;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廉潔條款;
(十)生效時間和條件;
(十一)合同份數及附件。
第十七條 承辦人負責起草合同,并附相關資料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承辦人→承辦部門負責人→協辦部門→風控法務部→承辦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
承辦人在進行合同審批流程之前應認真填寫《合法性審查送審表》交由風控法務部,由風控法務部與公司法律顧問對接,待法律顧問在《合法性審查送審表》簽字后,作為審批流程附件。
履行簽字程序的人員均應通過合同審批表簽注明確的審查意見(同意或修改意見)。
履行簽字程序中出現修改事項,不影響合同效力、目的的,應由承辦人進行修改后進入簽字程序;若出現重大修改事項的,可能影響公司合同權益,產生法律風險或影響合同目的與履行流程的,應由承辦人根據修改意見或參考依據,修改定稿后提交風控法務部復查,若復查后無其他重大問題的,由承辦人重新履行簽字程序。
承辦部門在申請審批時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合同文本,應按照《樂山市市屬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附必要文件,如合法性審查送審表、法律意見書等。
第十八條 風控法務部負責審查承辦人所草擬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否明確,以及合同當事主體的資格及資信狀況。
草擬合同未編號的,由風控法務部進行合法性審查后統一對承辦人所草擬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負責核實合同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二)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和上級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公司的投資、購買、建設、經營計劃;
(四)合同條款是否是簽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五)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規定;
(六)合同條款是否切實可行;
(七)承辦部門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承辦人負責對已完成審批程序簽字的合同進行修改、完善、校核后實施蓋章程序。
第二十一條 風控法務部負責監督審查合同是否按審批程序簽署,并對合同檔案進行存檔備案登記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下屬企業非標準化合同完善內部審核程序后報公司進行審核。公司對下屬企業上報的非標準化合同審核程序與公司本部合同審核程序一致,但著重審核合同格式條款及合同完整性。
第三章 合同授權委托與備案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合同簽署權。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認為不必親自簽署的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或以《授權委托書》形式,授權或委托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簽署的合同應在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后三日內將原件及相關資料交風控法務部存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查閱、復印已交風控法務部歸檔的合同資料,需明確登記查閱時間、目的、用途、查閱人;需復印相關資料的,還需經風控法務部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七條 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合同的履行,監督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并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前,原則上不得實際履行合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以資產、實物、票據、不動產等作為抵押、質押、留置的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應由承辦人或部門與對方在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或質物、憑證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條 承辦人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包括提示有關部門、單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承辦部門負責匯報、請示、協調、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爭議。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違約事項或糾紛,承辦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或對對方的異議予以答復,并將有關違約或糾紛事項以書面報告的形式第一時間報告風控法務部。
風控法務部根據情況通知協辦部門及法律顧問進行應急和會商處理。
法律顧問對前款事項審查研究后出具法律意見。
承辦部門在根據協辦部門、風控法務部和法律顧問的意見,經請示公司領導后對是否停止履行合同義務、終止支付做出決定。
第五章 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影響合同履行時,承辦部門應及時將有關違約事項和糾紛原因通知風控法務部、法律顧問,同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并提出妥善解決爭議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合同發生爭議后,應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應訂立書面協議。協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應依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六章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由原合同的承辦部門承辦。
第三十五條 承辦人提請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承辦人制作變更和解除說明文件,提交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
(二)法律顧問對合同變更和解除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出具法律意見;
(三)財務部對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四)承辦人將上述文件、意見一并提交原簽署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文件的訂立、履行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下屬企業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控法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經黨總支會、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審定后生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