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的内容解读
2016年7月13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北政发[201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一)3(2)点中:“租赁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本人积极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行修订,修订后:“租赁据偶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通知》取消了《实施意见》中对租赁房屋落户需提供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地税部门满一年的纳税凭证,进一步放宽了落户限制,方便农村转移人口和外来人员在我市租房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