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 素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身体健康,能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正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北海市司法局提名,报北海市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证书。
行政复议员证书由北海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北海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不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北海市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书。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书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